留美学子回国内幕———关于中美之间43年前达成的一项协议

  周溢潢
  
  1955年9月10日,中美大使级会谈达成两国平民回国协议,1955年
下半年至1965年底从美国返回中国的科学家有130多人,其中有钱学森等著
名科学家。在1955年8月1日以后的4个多月时间里,有16名美侨离开中国
回国,中国释放了26名在中国服刑的美国人。

  初次会谈无果而终

  1954年4月至7月,中美苏英法5国及有关国家在日内瓦举行了讨论朝鲜
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地位参加讨
论国际问题。周恩来总理任中国代表团的首席代表。5月19日,英国代表团成员
杜威廉向中国代表团成员宦乡口头表示,他愿以私人身份作为中、美之间侨民问题
的中介人。宦乡向周总理汇报后,通知杜威廉:我方由王炳南为代表、柯柏年为助
手与美方接触;同意双方接触地点在国联大厦;同意杜威廉作为中介,参加中美之
间的首次接触。

  6月5日上午10时,中美双方在国联大厦进行了第一次会谈。当时美国还没
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美方代表约翰逊有意避免形成两国政府正式谈判的气氛,
选了国联大厦里一间没有桌子,只有几套沙发的会客室,给人感觉像是会客,可谓
煞费苦心。

  会谈开始后,约翰逊提出,在华被扣的美国人共83人,要求中方让这些美国
人早日离华返美。王炳南表示,希望美方提出具体名单。

  6月10日举行第二次会谈。这次会谈地点由我方确定。我们也在国联大厦找
了一间房间。为了显示是两国政府正式谈判,和约翰逊的布置不同,我们在房间里
摆了一张大长桌,我方坐一边,美方坐另一边,气氛严肃多了。约翰逊提交了他认
为是被中国政府拘留的美国侨民与军人的名单,要求中方给予这些人早日回国的机
会。王炳南作了原则性的答复。

  在6月15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谈中,王炳南首先答复了美方提出的被拘禁在中
国的美国人与家属通信问题。他说,中国方面同意因犯罪而被扣押的美国侨民和军
事人员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与他们的家属通信,他们的家属也可以邮寄小包裹。

  接着,王炳南向美方提出美国政府无理扣留我国留学生问题。他严正指出:“
中国现有5000多名留学生在美国,有不少留学生要求回国,但遭美方百般刁难
,当他们向美国政府申请离境时,美国政府却通知他们不得离开,甚至威胁说,谁
要违反这一命令,将被判处50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5年以下徒刑,或者同时予
以两种处罚。这是毫无道理的。”他要求美国政府“立即停止扣留中国留学生,并
恢复他们随时离开美国返回中国的权利。至于居留在美国的中国侨民,也同样享有
随时回国的权利。”

  6月21日,中美双方举行了第四次会谈。王炳南首先建议双方起草一个联合
公报,宣布住在一方的对方守法侨民和留学生将具有返回祖国的完全自由。但是,
约翰逊拒绝了王炳南的建议。

  从1954年9月2日起到1955年7月15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举行领
事级会谈,前后共举行了17次,但未取得任何成果。

  大使级会谈再度交锋

  1955年4月23日,周恩来总理在参加亚非会议的八国代表团团长会议上
发表声明:“中国政府愿意同美国政府坐下来谈判。”

  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周总理的声明在全世界引起强烈反响。7月13日,美
国政府即通过英国向我方建议,中美双方互派大使级代表在日内瓦举行会谈。

  为表示中方对这次中美大使级会谈的诚意和所持的积极态度,7月31日,即
在会谈开始的前一天,中国最高法院军事法庭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判决提前释放
阿诺德等11名美国间谍。

  1955年8月1日,中美大使级会谈在瑞士的日内瓦国联大厦内开始。第一
次会谈中,中方代表王炳南针对美方代表约翰逊所说的美国绝对没有限制我留学生
回国的谎言,郑重指出:“据美国出席日内瓦会议代表团1954年5月29日声
明,截至1954年4月30日,持有中国学生护照的留美学生共计5242人。
因为从1951年6月到1955年4月1日美国政府禁止中国留学生自由回国,
违者课以5000美元罚金和5年监禁,许多想回国的留学生都不敢申请。”“本
年4月2日,美政府宣布取消对我留学生回国的禁令,但到6月15日,钱学森仍
然来信给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陈叔通先生,要求我政府帮助他
回国。”他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恢复钱学森返回祖国的权利。

  在确凿的事实面前,约翰逊再也无法辩解,美国也不能再阻挠钱学森等人回国
。就在第二天,即8月5日,钱学森得到通知可以离开美国,和他同船归国的还有
22位科学家。

  协议终于达成

  第四次会谈后,双方又就遣返侨民问题反复进行了多次会谈。终于达成了一个
协议,其主要内容是:中美双方承认,在各自国家内的对方平民享有返回的权利,
并宣布已经采取且将继续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他们能够尽速行使其返回的权利;中
美两国分别委托印度和英国政府协助中美平民返回本国。

  《环球时报》  〔19980628№D〕